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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本人注:可上当地消防部门门户网站下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7)财务公司准备的其他签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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